福州市关于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7 15:25:00   浏览:

发文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2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榕人社就〔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0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就业创业证》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衔接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部署,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和其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尚未使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向其他各类劳动者发放。原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使用,不再统一更换。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本人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网址:http://www.fjbys.gov.cn),按要求网上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由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下载打印表格。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向高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就业创业证》(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范围内高校的毕业生,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的,直接向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报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代办的,提供介绍函、代办人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州市求职登记表》或《福州市就业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
  ③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两张、2寸相片一张。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本人向就业创业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办理,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两张、2寸相片一张;
  ④《福州市就业登记表》或《福州市失业登记表》(见附件3、附件4)。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对仍在校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办理求职登记或就业登记,对离校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核发《就业创业证》并在《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其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
  除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外,其他毕业5年内且常住我市的高校毕业生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本人向常住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及有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福州市就业登记表》或《福州市失业登记表》;
  ②申请人户口簿(或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自主创业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单位招用就业者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者提供省、市社会保险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养老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自主经营转停业者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雇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雇主)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两张、2寸相片一张。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及就业失业状况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给予办理相应的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其中符合榕人社就〔2011〕34号文件规定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同时认定为相应类型),核发《就业创业证》。
  四、《就业创业证》持证人员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一)《就业创业证》持证人员的人员类别或就业失业状况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重新申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核实后,应通过“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变更,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打印变更情况,并记录变更信息以便统计。
  (二)《就业创业证》持证人员迁移户籍或住址,且需变更证件上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可向新常住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办变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福州市失业登记表》或《福州市就业登记表》;
  ②申请人户口簿(或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就业创业证》。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核实后,应通过“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变更,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打印变更情况。同时,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人原经办机构(我市内)通报变更信息。
  五、《就业创业证》的管理
  (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在核发《就业创业证》时必须运用“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注明申领登记人员的类别(如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
  (二)《就业创业证》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采用实名制管理。各类劳动者(含就业援助对象)凭此证享受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我市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待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高校毕业生,应将其个人档案寄存到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三)失业登记实行年审制,每年12月为年审时间(7—12月办证的,当年不必年审)。由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到常住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年审(其中高校毕业生个人档案寄存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到寄存机构办理年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查询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手段核实其失业状况后,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年审,在《就业创业证》“失业登记情况页上盖章确认并注明年审时间。未经年审的,视为失业登记自动注销。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享受政策期间视为实现就业,不予办理失业登记年审。
  (四)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的,其《就业创业证》自动注销,不再凭证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六、《就业创业证》的更换补发
  已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若有证件损毁、遗失等情况,应向原发证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更换补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根据当前就业失业状况填写相应的登记表,经查询“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核实后,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补发证时沿用原证编号,并注明更换补发证时间及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七、其他事项
  《就业创业证》是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证件的发放对象、失业登记的对象、就业援助的认定对象、凭证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以及其它事项规定的内容办理,依法依规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州市求职登记表
  2.福州市就业登记表
  3.福州市失业登记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