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7 15:3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
生效日期:2016年02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东财[2016]47号
各镇(街)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分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市分行各管理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辖内各支行:
  为支持劳动者实施创业计划,解决创业者创业资金短缺和周转困难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5〕35号)的有关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和东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小额创业贷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2016年2月16日

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操作办法
  为支持劳动者实施创业计划,解决创业者创业资金短缺和周转困难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人员。优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和经创业培训合格的人员。
  2.具有东莞户籍的创业者,或在试点镇、园区(具体以市政府批复为准)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创业者。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信观念强,信用良好;
  2.有具体经营项目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预期创业项目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
  3.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4.向贷款银行提供一个或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担保人,或提供一定的资产抵押担保,且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在试点镇、园区中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创业者,还需要符合试点镇、园区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试点镇、园区另行公布。
  (三)贷款用途
  贷款必须用于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借款人可根据创业需要提出申请。贷款银行通过审核创业项目资金需要、还款能力等,确定批准的贷款金额。
  (二)贷款周期: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还款方式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局给予贴息;逾期利息,由借款人在偿还本金时一并付清。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
  四、申请贷款需要提交的基本资料
  (一)基本资料:小额创业贷款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
  (二)经营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开户许可证(如有)、特许行业许可证(如有)、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如有)、银行流水等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
  (三)其他资料: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行业经营所需其他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及贷款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
  五、申请贷款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东莞市内邮储银行各支行或东莞市内招商银行各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上述贷款所需资料。
  (二)贷款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等),审核完毕后将本市户籍申请者资料送市人力资源局对贷款对象是否已享受创业贷款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将非本市户籍申请者资料送镇或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或有关部门对贷款对象是否符合镇或园区有关要求进行核对。通过贷款审核的,由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并将贷款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局及人力资源分局或有关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对,贷款银行从贷款受理到贷款发放,原则上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定期进行贷款使用的跟踪监督,评估贷款项目经营状况,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二)当发放的贷款接近还款期时,贷款银行须提醒借款人还款期,督促其还款。
  (三)如发现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或经营项目提前结业的,贷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终止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四)对逾期未偿还或应提前收回的小额创业贷款,贷款银行将依法进行追索。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2月17日颁布的《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操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