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7 15:37:00 浏览:
发文机关: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0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东人发〔2016〕60号
各人力资源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5月20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于2016年及以后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证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进驻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租用场地创业的,按本办法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第三条登记失业人员需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登记失业有效期内领取营业证照。
就业困难人员需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后,领取营业证照。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补贴3年。
第五条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四)场地租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五)缴纳场地租金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六)创办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七)《东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
第六条申领补贴的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创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2.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3.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拨到创办企业基本账户。
第七条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企业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申请人每经营满一年可申领一次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分三次申请完成。申领补贴的时限为自登记注册起4年内提交申请,逾期不受理。
补贴金额按缴纳租金发票数额实补,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东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J-2016-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