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04 15:31: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7
生效日期:2016年06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政发〔2016〕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部署,紧扣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为“保基本、惠民生、促稳定、吸引人才和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和保障面积标准,适度调整现行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财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予以不同方式、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完善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
(一)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以发放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以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形成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闭合环。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鼓励其选择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三)完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退出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规范基本住房保障年审制度。保障对象每年年审时主动申报家庭情况,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对违规领取的补贴予以追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房产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完善支持政策,狠抓落实,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房产局统筹全市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具体落实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工作;市人社局具体落实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具体负责租赁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地税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自身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支持政策。通过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比例承担。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南京市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2.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3.南京市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南京市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