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4 15:45:00   浏览: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5
生效日期:2016年06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人社函〔2016〕3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及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有关要求,加强全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建设,推动公共就业便民服务,树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良好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功能
  根据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要求,以方便服务对象为原则,统一规范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整齐归一,便于群众识别。
  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统一设置政策咨询、就业服务、创业服务、劳动人事代理等服务功能。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站)统一设置政策咨询、就失业登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服务功能。
  行政村配备信息员负责公共就业服务。
  具体服务项目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功能》(附件1)
  二、统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规范
  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服务规范》(附件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制度要求和行为规范,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统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
  为方便各族群众办事,自治区对办理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所需材料和手续进行了全面梳理,取消无谓证明,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对就业失业登记等能够即时办理的业务,做到即来即办,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需要核实的就业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尽量缩短办理时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对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的统一要求,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各项业务流程》(附件3)开展公共就业各项服务工作。
  四、统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表格
  统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表格,对限制性指标、歧视性指标、基础信息库中已录入的信息指标等不再重复填报,对城乡劳动者求职登记、就业信息登记、失业信息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零就业家庭认定、就业创业证办理、灵活就业认定等7类表格进行了规范,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业务表格》(附件4)。

  五、相关要求
  (一)提供双语便民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各族群众提供双语服务,既要更好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服务,还要提供本地区主体民族语言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上墙制度、工作流程、各类表格等公开内容均要使用上述两种文字表述。
  (二)加强队伍建设。对基层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每次培训不少于三天,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要加强管理,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服务与监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将服务机构地址、服务电话、联系人等信息通过人社网站、12333服务热线、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请各地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认真研究部署,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局反映。请各地于2016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报送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局。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晓燕
  联系电话:0991—3689877(传真)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