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 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4 15:49: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0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20
时效性 :7/19/2019
文号 :粤人社规〔20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平稳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上述人员退休前,其空出的岗位不能用于层级的内部等级岗位晋升。
(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层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按有关规定和聘用条件参加与其资格相对应层级的岗位竞聘,受聘后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层级岗位数。
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原则上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三)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以下荣誉称号且聘用在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其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等4项荣誉称号;
2.“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等6项称号。
上述人员退休前,其空出的岗位不能用于同层级的内部等级岗位晋升。按上述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同时符合(一)、(三)两款情况的教师,计算其不占用相应的岗位数时不能重复计算。
三、不属占用本单位高、中级岗位的人员,如未聘用在本层级最高等级岗位的,仍可按有关规定和聘用条件参加本层级内上一等级岗位的竞聘。
四、使用空缺岗位解决高职低聘人员,首次聘用时只能聘用在与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五、学校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在高、中级空缺岗位数范围内,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提出当年度岗位使用申请,按要求填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核准。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使用计划组织开展评聘工作。
六、存在高职低聘情况的学校,应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按合理比例(原则上中学、小学、幼儿园均按7:3的比例,可结合本单位情况调整)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适当向前者倾斜。解决高职低聘人员时,应优先解决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没有受过相关处分的教师。
七、《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后工资及退休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70号)等岗位管理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上述事项适用于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和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反映。
本通知于2016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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