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省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5 14:09: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2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6〕203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早落地生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今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结算工作。
  三、各地要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做实缴费基数,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基金收支缺口较大、备付能力较弱的地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补贴力度,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