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2 10:02:00   浏览:

发文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3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01
时效性   :4/30/2018
文号      :闽人社文〔2016〕19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精神,切实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决定阶段性调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由3%降至2%的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2年(2016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