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3 11:57: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7
生效日期:2016年06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财税【2016】6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改善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冀发【2016】8号)和《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识冀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财税政策调节作用,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减税降费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行税费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优惠政策评估体系,构建税费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财税部门要依法切实加强税收政策管理,除涉密文件外,现行税收各项政策要及时通过财税部门门户网站完整公开。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鼓励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手段,对政策文件进行宣传和解读。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评估体系,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政策评估、调整、取消等全过程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政策管理,动态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公开各收费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按照"一问责八清理"行动要求,及时处置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按照省委"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建立省级财政、税务、发改等有关部门税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各地反
映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及时处置并通报全省。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三乱行为,对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大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力度,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服务收费政策,全面放开竞争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主动公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督导各中介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规范收费,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
三、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联合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国税、地税部门定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督导检查。一是督导税收宣传工作,确保基层征收部门及时将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每个纳税人;二是检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确保纳税辅导、税种核定、优惠政策备案等环节执行到位,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三是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及时掌握工商业户经营动态,对出现经营困难的纳税人,要定期核实情况,灵活运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落实营改增结构性减税试点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各级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好各项营改增试点政策,对营改增原税收优惠政策、老合同、老项目及特定行业的过渡性优惠措
施,凡是有明确规定予以延续的,要继续按照相关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各级财税机关要紧紧抓住营改增总体上可以降低税负这一关键,及时加强与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全面深入细致解读政策,让广大纳税人知晓改革要义。对假借营改增之名谋取不当利益的商户,要切实加强监管,严肃查处。
各级各部门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属于政策层面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凡操作层面可解决的,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附件:河北省减税降费30条政策措施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附件:
河北省减税降费30条政策措施清单
一、全面落实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改革,为企业减负松绑
〈一〉营改增试点政策覆盖至全行业
我省已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使企业和个人享受到结构性减税的红利,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两年内全部抵扣
营改增纳税人符合试点政策规定的,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对企业资产重组中部分行为不征增值税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持续加大小微企业减免税费力度,增强经济内生动力
(四〉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销售额较低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开后,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对小微企业兔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环境
(七)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严格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八)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在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执行范围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重点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九)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自2015年1月1日起,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河北省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企业改制重组和资源整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一)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减征、免征或不征契税。
(十二)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十三)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助力新技术、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十四)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船税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十五)减征低排量汽车车辆购置税
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六)即征即返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六、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七)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
自2015年12月24日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十八)对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对煤炭采掘业实现进项税抵扣
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降低企业通关费用,支持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十〉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返税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二十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返税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二十二〉垮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相应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八、促进农业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十三)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对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五)销售和进口化肥的税收政策
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九、支持大众创业,带动社会就业
(二十六)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录人员由"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进一步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二十七)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清理规范行政收费和基金,推进普遍性降费,建立防范乱收费行为长效机制
(二十九)继续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登记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5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对地质成果资料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降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价格鉴定认证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项收费降低50%标准征收;对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安全性抽检检验费、游乐设施安检合格标志费2项收费予以免征。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纳税人。
(三十)编制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根据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动态公布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6年6月7日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