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8 13:59: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5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人社函〔2016〕19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医保筹资水平
  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我省66元/人。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恩平、台山市)由省财政补助273元/人,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地要按时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财政专户。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有条件的地市应积极探索将筹资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相挂钩,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合理调整医保待遇水平
  稳定城乡居民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合理确定报销水平,引导群众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协同推进分级诊疗。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和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逐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三、加强医保管理服务
  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在总额控制下,系统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开展DRGs付费。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临床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扩大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对接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