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南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8 14:22: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5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同意济南市列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批复》,确定我市为全省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根据省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与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局、城乡建设局草拟了《济南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柴向新王珊
  电话:68966112
  传真:68966103
  邮箱:80698671@163.com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5日

  
济南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方案
  工伤预防是"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3〕3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4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国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2016年起,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预防工作体系,通过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使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健康意识明显增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工伤事故预防机制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全市工伤事故发生率逐步下降,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济南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成员由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年度重点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排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计划;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负责招标确定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构;负责对项目基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协调组织对实施项目的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工伤预防费,并按规定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实施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市安监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实施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常识的宣传培训及对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实施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配合做好实施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与招标确定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伤预防费;配合做好实施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
  四、工伤预防费提取与使用
  工伤预防费使用应遵循规范管理、突出重点、逐步推开、审慎稳妥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规定,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逐步拓展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控制在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1.5%以内。具体使用范围:
  (一)工伤预防宣传费。主要用于媒体宣传、印(购)置宣传资料、购置安全防护用品、购买服务等工伤预防宣传工作。
  (二)工伤预防培训费。主要用于对参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伤预防管理培训;对高风险行业和岗位职工进行工伤预防知识培训,以及研发或购买工伤预防培训相关技术、知识、案例分析、研讨等的费用。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
  五、工伤预防项目内容
  工伤预防实行项目管理,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预防宣传项目
  1、公益广告宣传。重点做好公共场所的工伤预防创意宣传,机械装备制造业聚集区、化工产业园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的图文宣传,公共交通设施的移动视频宣传等,突出公益宣传特色。
  2、广播电视宣传。利用电视台黄金时段、交通广播电台等,以事故预防为主题,开办专题节目,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工伤预防、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3、平面媒体宣传。在报纸、杂志等媒体,开办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综合专栏,提高全社会对生命安全健康的重视程度。
  4、网络宣传。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微信平台等,适时发布安全生产知识,互动交流工伤保险政策、业务经办等信息。
  5、深入用人单位宣传。采取发放宣传视频、宣传材料等多种办法,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精准宣传。适时向各县(市)区事故高发地、易发地派出工伤预防"大篷车",对工伤事故进行巡回展示。
  (二)工伤预防培训项目
  1、组织社会培训。整合各成员单位的培训资源,举办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逐步把培训对象扩大至企业生产一线班组长以及重点岗位职工。
  2、举办专场培训。组织建筑、煤炭、冶金、化工、机械等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行现场互动交流、工伤预防讲座、知识竞赛等专场培训。
  3、促进用人单位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督促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工持证上岗和安全技能培训制度,广泛开展全员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4、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举办工伤预防研讨会,课题包括工伤预防培训实施路径及方法研究、高风险行业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控制研究、工伤预防效果考核评估体系课题研究等。
  (三)实施浮动费率办法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济南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具体缴费费率,发挥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
  (四)建立预警通报制度
  完善工伤事故统计办法,对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实行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通报制度。对年度内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达到全市工伤事故平均值、超过全市工伤事故平均值5%、超过全市工伤事故平均值10%以上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发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通知书,并分送工伤预防各成员单位。
  (五)高危害行业职业安全健康查体
  配合做好高危行业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查体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技术研究,完善有效的防护办法,建立严密的防范措施。

  六、方法步骤
  (一)确定预防项目
  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伤发生情况,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确定年度重点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
  (二)预防项目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每年9月底编制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预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承担宣传、培训、健康查体等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全部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并及时向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汇报。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承担预防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方法、质量、效果和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合同落到实处。
  社会组织或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3年以上并具有良好信誉;有足够数量的可承担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的专业人员;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评估验收
  1、评估方式。由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有关领域专家和群体代表组成评估验收组,对工伤预防项目进行实施前可行性评估、实施中跟踪评估和实施后效果评估并验收。工伤预防实施项目评估应采取社会评议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评议应突出工伤预防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相应指标,专家评估应突出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效果和相应指标。
  2、评估措施。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前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的方式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查找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行纠正,完善实施流程;年终填报全市工伤事故统计报表,通过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交流全市工伤预防的经验和做法,总结工伤预防对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作用及其他项目实施效果。
  (四)预防费用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合同签订后,可先支付一定比例或数额的预付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余款。工伤预防费严格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严禁直接提取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抓好项目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谋划部署,不断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大力推进多层次、有特色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要加强对委托合作社会组织或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退出机制,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伤预防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取消合作协议。
  (三)强化基金监管。工伤预防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冒领使用、虚假使用。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区工伤预防项目开展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四)落实项目评估。签订合同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社会组织或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抓好项目实施,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项目验收、评估机制,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短期、中期效果评估和完成验收,确保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