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6 10:45: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1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01
时效性   :6/30/2021
文号      :粤人社规[2016]6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现就调整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省本级统筹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15%、0.3%、0.45%、0.6%、0.72%、0.8%、0.9%、1.0%。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今后根据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类别,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用人单位从事两种或以上经济活动的,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在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受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认为需调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办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手续,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予以变更。
  自2016年7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重新确定。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压力,结合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执行新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0.3%的参保单位,其缴费费率实行阶段性下调至0.3%执行,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另有规定调整为止。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照国家规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本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