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26 15:36: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5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赣人社发〔2016〕3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有尊严劳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劳动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当前,我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劳动用工秩序基本规范,但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保障监察任务将更加繁重。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对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贯彻实施,实现劳动保障领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眼于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通过改革监察体制和创新制度机制,健全监察工作体系,加强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强化执法保障,推动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力争实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规范、职能配置合理、执法力量充足、制度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保障有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依法健全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各地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局(科、股)、支(大)队进行整合,统一更名为“劳动监察局。
(二)改革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整合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执法职能,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按照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厘清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消除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用工情况、案件办理数量、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地域范围,结合编制管理实际,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优化机构、专职专用、增减平衡、优先保障的原则,通过系统内部统筹调剂等办法,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需要,原则上承担执法职能的设区市不少于12人,省直管试点县(市)不少于8人,县(市、区)不少于6人;调剂后仍然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要求,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管理,对挤占、挪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的,要尽快清理和纠正,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人在其岗、人岗相适、人尽其责。
(二)提升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各地要严把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入口关,招用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根据单位性质和岗位要求,严格按照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严格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员、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业务培训力度,完善分类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风建设。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中应佩戴胸章、臂章等执法标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内部科学合理分解执法权限,设置相应执法岗位,并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严格确定不同岗位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对有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严格问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坚决排除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作风建设水平。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制定完善执法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并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确保程序规范。
(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裁量权。严格执行《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有效推动劳动保障领域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四)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完善用人单位信用信息记录,强化信用监管。根据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省、设区市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诚信红黑榜。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保障
(一)落实财政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制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各项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撑,严禁将行政罚款收入与工作经费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础设施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能满足举报投诉、接待服务、案件办理、档案保存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各地要结合公车改革,对用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喷涂统一标识,严格管理。按照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解决执法所需的基本装备,不断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三)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将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纳入“金保工程二期范围,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平台,加载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信息化监管、应急指挥系统、舆情监测预警、案件办理全过程网上流转等功能,发挥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置全链条效能,实现劳动监察“两网化功能的最大化。逐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形成“一点投诉、全网联动的工作格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统筹安排、整体部署、狠抓落实。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工作进度、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实行年度跟踪监督、中期评估和终期检查制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治考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