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2 14:31:00 浏览:
发文机关: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0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长人社【2016】4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府发〔2014〕9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管理
1、实行属地管理。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对辖区内除中央直属、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审批。
2、明确审批主体。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辖区内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主体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下放或变更审批资格,不得跨区越权进行审批。
3、建立台帐报表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的基础台帐,一是《特殊工时审批台帐》(附件1),台帐每半年上报市局备案,上半年在每年6月30日前上报,下半年在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二是《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国家人社部年报(附件2),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局备案。
二、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长春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3)。
2、出具《企业的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并详细说明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工种名称、岗位描述、职工人数及实施意见。
3、出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附工会组织或职工大会(职代会)决议内容。
4、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机关,对收取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不符合政策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民主程序缺失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
2、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除需现场核查情形以外的,申请单位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即时予以审批。
四、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申报企业履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审批文件的公示程序,加强对申报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将申报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全市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企业,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中,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机关依法进行答辩和应诉。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在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长人社〔2009〕28号)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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