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 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2 14:50: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1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皖人社秘〔2016〕79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孵化基地补贴。
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
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课程标准的网络创业培训项目纳入补贴范围,比照创业模拟实训的资金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执行,具体项目和课程要求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制定发布。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校园招聘会补贴。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5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五)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领取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上述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
(二)对领金人员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三)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规定予以保留。
(四)上述补贴具体标准和操作细则由各市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按规定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创业大赛、公益性招聘活动等支出。
八、相关内容说明
(一)高校毕业生的定义。皖政〔2015〕82号文件中各项扶持政策所指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明确外,均指毕业24个月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年度的定义。皖政〔2015〕82号文件中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当年的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皖政〔2015〕82号文件中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四)登记失业的时间。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时间以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五)网络创业、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网络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
(六)就业确有困难认定标准。对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就业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七)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皖政〔2015〕82号文件中各项新设补贴、补贴新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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