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3 10:40: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7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01
时效性   :3/31/2021
文号      :NULL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研究,现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不含参保大学生)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不区分个人缴费档次,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6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75%;在完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90%。
  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以及门诊规定病种中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基金支付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次不予调整。
  二、扩大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支付范围
  1.将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2.将颅脑CT等诊疗项目以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诊疗项目共72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见附表)。
  三、急诊留观费用纳入住院统一结算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本通知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