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03 10:36: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1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11
时效性   :7/10/2018
文号      :鲁人社发〔2016〕2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精神,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现就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工身份转换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内部退养、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在职人员辞去公职等问题按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关于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
  (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内部退养人员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
  (二)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三、关于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时,除鲁人社发〔2015〕5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费用外,下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从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
  1.转制前非财政供养的离休人员统筹外待遇,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数额,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额(未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以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查体费按规定一次性预留10年,并预留一次性后事处理费。预留经费要在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单独核算和列支,和职工安置费用一同申报、审核和拨付。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一次性预留10年。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10年,未成年的预留到18周岁。
  4.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改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10年。
  5.转制前非财政供养的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数额,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10年。
  6.内退职工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省或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改制时内退职工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职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7.内退职工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的规定,计算并预留所需费用。
  8.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内退职工退休时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均按照转制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预留。
  9.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预留,对年龄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10年。
  10.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照鲁人社发〔2015〕56号有关规定,每年递增10%,计算并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11.对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遭受事故伤害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预留、支付相关费用。转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意见实施后,上述项目中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需要新增纳入社会统筹项目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的,纳入社会统筹支付时,转制后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交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保管和监督
  为职工核定的安置费用,除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及内退人员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一次性费用,转制单位必须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为转制单位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缴纳的费用,由转制后的企业保管并按规定分期支付给职工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转制后企业必须按期、及时、足项、足额地支付或缴纳有关费用,每年至少一次向继续享受安置费用的职工通报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安置费用的保管、支付、缴纳、剩余情况,自觉接受享受安置费用的职工的监督。若转制后企业依法解散或破产,享受安置费用的职工有权以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改制后企业分立、与其它企业合并、进行产权转让,由分立、合并或承继后的新企业继续保管、支付、缴纳剩余的职工安置费用。在转制后企业按期、及时、足项、足额地支付或缴纳职工安置费用的前提下,职工安置费用的结余部分归转制后企业所有,不足部分由转制后企业补足。
  转制单位改制时预留的有关费用,改制后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的,由转制后企业按规定支付。
  各项预留费用应专项管理,单独使用,不得与转制后企业其他费用混合使用。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