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3 11:09: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7
生效日期:2016年06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赣人社发〔2016〕2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17日

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为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开辟“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外语、继续教育等限制,按本办法申报审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工作,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创新、超越和探索,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五条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纳入审定范围。申报审定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须先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称实行“评聘结合或“评后即聘的单位,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二)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推荐,可申报审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千人计划、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二)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类)、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类)、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
  (五)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六)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七)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八)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九)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
  (十)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十一)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调整后奖项为准)一等奖的主创或主演人员(个人排名第一);
  (十二)在《Nature》、《Science》杂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
  (十三)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或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
  (十四)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推荐,可申报审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省青年科学家,或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七);
  (三)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六)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或江西省专利奖(个人排名前二);或获得中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4项(个人排名前二)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
  (八)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个人排名前三);
  (九)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调整后奖项为准)二等奖的主创或主演人员(个人排名第一);
  (十一)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二完成人;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第十一条 上述申报条件中所指的各类奖项、项目及成果(若奖励证书上载明为集体成果,则应提供成果申报书或项目立项书及批复等能证明本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应为近五年来取得(终算时间与评审一致)。已通过评审或审定使用过的,不能再次在申报审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

  第三章 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个人根据所学知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际工作需要,向所在单位申报审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如实提交《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一式三份)和相应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考核推荐。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推荐,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对拟推荐人员及其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进行公示公展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三)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在《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上签署推荐意见,按隶属关系报送政府人社部门逐级审核。
  (四)专家审定。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贡献情况进行评价,审定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其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自主评审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纳入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公示批复。审定结果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批复并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及审定机构应按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审定条件,严格审定程序,确保审定质量。对在申报审定工作中,违反原则,伪造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审定结果,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审定所需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办法(试行)》(赣人发〔20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