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开展2016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暨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3 11:15:00   浏览:

发文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8
生效日期:2016年03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长人社函〔2016〕2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定于2016年3月2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含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审查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及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4、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审查方式
  采取用人单位自查、网上审查(对个别不具备上传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可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shrss.gov.cn)“通知公告栏查询本通知,并在附件中查看相关信息。
  书面材料审查联系电话:8443175784428020
  现场审查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57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楼大厅
  四、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未按通知要求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用人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评先、评优和上市等原因要求出具守法证明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接受此类用人单位书面材料补审和为其出具证明。
  2、对未按时参加书面材料审查、审查未通过及诚信等级评价被评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将纳入下年度日常巡视检查对象。
  3、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督促、责令限期参加审查、逾期拒不参加审查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社会公布。
  4、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并且经现场检查后,被评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予以公示。
  附件:
  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用人单位须提供材料清单
  2、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