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8 13:38: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0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6〕21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
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执业资格
(一)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登记证书,开展辅助器具服务及相关业务1年以上。
(二)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应具备江苏省民政系统颁发的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资格行政许可证书。
(三)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生产或者装配的辅助器具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经营项目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生产或者装配的辅助器具应属于《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
三、场地设置
(一)场地面积及条件满足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要,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保规定,场地划分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取模室、修模室、接受腔制作成型室、打模室、装配室、功能训练室“六室分设,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具备良好的工伤职工住宿条件,住宿床位在10张以上,免费提供工伤职工住宿。
四、人员配备
(一)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1. 假肢生产装配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人员至少1名,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假肢装配工2名;
2. 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拥有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人员至少1名,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矫形器装配工2名;
3. 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人员和拥有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人员各至少1名,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假肢装配工和矫形器装配工各2名。
上述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任,并应在申请企业注册执业。
(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配备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及其他相关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仪器设备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备满足服务内容需要的硬件条件,包括专业评估、适配制作、康复训练和产品检验等业务领域的仪器、设备工具和设施。
六、内部管理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及工艺流程规范全面,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严格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
七、信息化建设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费用结算的网络运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