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 (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08 13:52: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5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吉人社联字?2016?4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016??号)精神,打破人才流动体制机制壁垒,增强单位用人自主权,激发人才活力,提高人才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吉林振兴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放活全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畅通事业单位从其他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调配人才渠道
(一)根据工作需要,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可在同级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基层事业单位)之间合理调配各类人才。
(二)事业单位为满足国家和我省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重要公共服务项目等需要,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夫妻两地分居等特殊困难,接收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人员,引进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或领导人才,可在省内外不同层级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调配有关人员。除上述情形外,控制事业单位从下级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调配的,需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鼓励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人才从上级事业单位向下级事业单位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事业单位流动,充实基层人才力量,支援基层事业单位发展建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待遇、职称、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事业单位为满足工作需要,可以从国有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式人员中调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满3年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特殊专业人才,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的领导人才,以及岗位需要的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人才。控制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配一般性工作人员,因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调配的,需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二、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各类人才自主权
(五)事业单位引进下列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人才需要公开招聘的,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可随时自主发布招聘公告,按程序自主开展招聘工作。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弊??国家“万人计划?绷炀?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长江学者;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资深)专家、拔尖创新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长白山学者,长白山技能名师;
3、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出站人员;
4、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级技师、技师,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重要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首席技师获得者;
5、岗位需要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人才。
(六)事业单位招聘博士、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招聘演员、
编剧、导演、主持、作曲、指挥、演奏、舞蹈、考古、民间艺术、雕塑、教练员等特殊专业、特殊技能人才,以及艰苦边远、贫困、少数民族、边境地区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教师、医护人员或急需紧缺人才,根据实际需求可合理设置年龄、学历、专业、户籍等招聘条件,灵活确定考试方式。招聘方案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随时发布招聘公告,按程序组织实施。
(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到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到外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专项招聘或委托有关人才服务机构招聘,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可在招聘地发布招聘公告,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面向基层公开选拔机制
(八)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具有一定相应岗位工作经历的管理、技术或技能人才,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可在本行业、本系统基层事业单位或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已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中,通过公开竞争性选拔的方式调配人才,促进基层单位优秀人才向上级事业单位合理流动。
(九)公开选拔按照制定方案、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确定并公示拟聘人选、办理聘用手续等步骤,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在职创业、兼职从业等柔性交流政策
(十)鼓励事业单位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职务级别。原单位应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管理办法,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协议),明确离岗期限、工资福利待遇、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争议
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事项。离岗创业期间,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实地考核结果、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除出现违法违纪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和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离岗期满后30日内未返回原单位工作或选择继续创业的,原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担任事业单位各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符合《关于促进和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暂行通知》(吉人社联字??016??5号)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批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在不影响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不影响公共服务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行为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管理。
(十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选派到企业在职创业或兼职从业的,其原单位岗位、职务级别、工资福利可保留不变,在企业工作业绩可作为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适当生活补助。鼓励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托产业项目,以联合攻关、项目顾问、技术咨询、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采取年薪工资、协议工
资、项目工资等办法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团队,所需人员经费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
五、全面做好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和纪律监督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和调配人员,应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进行。招聘和调配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满足其他特殊工作需要现有岗位不足的,按照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逐步消化解决。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按照“便捷高效?钡?/div>
六、相关规定
原则,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办理程序,全面做好人才交流的政策指导、备案审核、调配手续办理、人事档案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事业单位在实施人才交流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和回避、服务期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策,及时公开、公示信息,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监督,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得形成权力寻租、“绕道进人?钡妊∪擞萌瞬徽?之风,不得借机“吃空饷?薄V鞴懿棵庞θ面理解和把握政策,严格履行职责,科学界定人才范围,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政策标准、放宽交流条件、泛化激励政策,防止出现无序交流和不合理流动。
(十四)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事业单位在人才交流工
作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交由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对应收回相关人事管理权限,并视情况进行通报。
六、相关规定
(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调配人员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有关待遇,根据公开招聘和调配时确定的岗位,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
确定。其中,技术、技能人员在原企业或事业单位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已聘任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
(十六)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市
(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八)本意见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
(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5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