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集体合同审查事项管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8 14:04: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8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鄂人社函[2016]5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文件要求,现就下放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集体合同审查事项省级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市、县两级的具体管辖范围:
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中央在鄂及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中央在鄂企业、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我省备案的。
中央在汉单位所属企业、中央和部队在汉企业、东风汽车公司、江汉石油管理局、省直管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查的。
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上述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受理上述行政许可(审查)事项,依法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省厅已许可(审查)的事项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文件要求,省厅不再受理新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集体合同审查事项。《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3号)、《关于集体合同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501号)关于上述事项的管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鄂政发〔2016〕28号和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方式。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