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8 14:40:00   浏览: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4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琼人社发〔2016〕16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四)、(五)项中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二、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三、2016年5月-7月已经按20%和1%缴纳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抵扣。
  四、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又一项重要惠民利民举措,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确定的调整费率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稽核稽查,做好参保扩面和清欠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同时,要严格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审核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