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延长《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9 15:4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8
生效日期:2016年06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府发〔201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6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相关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