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5 15:28:00   浏览:

发文机关: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09
生效日期:2014年1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保规〔2014〕1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2号)精神,落实“家庭服务业用人单位中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规定,决定进一步拓展市区公益性岗位范围。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以下三类岗位吸纳就业,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一类:政府投资或社区开发的日间照料岗位;
  第二类:街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的相关工作岗位,包括保安服务、保洁服务、保绿服务等三种岗位。
  第三类:家庭服务业各类用工单位中,居家养老和老人护理、日间照料(三者都针对60周岁及以上老人)等三种岗位。
  上述岗位的认定按照我市现行公益性岗位申报认定有关流程执行。家政服务类岗位还应完善服务跟踪记录流程,动态管理在岗人员及其提供的服务。
  二、上述一、二、三类涉及的公益性岗位安排苏州市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劳动合同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按照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两项补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就业管理经办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按季度召开市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调整为750元/月。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各县市以及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