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26 10:47: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2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劳社农管[2009]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自谋职业期间,可参照城镇自由职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证》,到户口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足额缴纳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时间迟于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的被征地农民,可从生活补助费发放之月起办理补缴手续。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用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够支付时,不足部分由个人补齐。 四、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缴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可于每月15日前,持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证》,到户口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缴费有困难的,可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缴申请,申请转缴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已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缴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可从申请当月起用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须于每年7月15日前到户口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次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转缴申请。未办理社会保险费年度转缴申请的,从7月起按其原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予以转缴,原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我市当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我市当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予以转缴。 (四)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区当月《社会保险费转缴申请表》报市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五)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出具当月《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清单》。市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根据征缴清单,于每月30日前办结当月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代缴手续。 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按照此意见办理相关业务,其他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处理意见。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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