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5 15:47: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3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甬人社发〔2016〕9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信委(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地税、经信部门: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浮对象
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对象是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其中上述企业中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化工等3个行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采矿、水泥、造纸等3个行业的企业及淘汰类企业,不列入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实施范围。
享受政策企业的行业分类,按照参保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确定。
二、下浮标准
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月份为2016年8月1个月额度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参保职工个人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时间
采用全市集中执行的方法,统一安排在2016年8月份操作。
四、相关事项
(一)集中下浮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二)集中下浮月份,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三)参保企业在集中下浮当月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金额,不纳入下浮范围,仍按原标准征缴;下浮当月的应征数未及时到账的,清欠时按下浮月份已产生的欠费金额确定;今后办理医疗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涉及下浮月份的,都不与本次临时性下浮挂钩,即不纳入下浮范围。
(四)因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由医保基金历年结余予以弥补。
五、工作要求
(一)由各地经信部门提出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名单,商当地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确定。
(二)在集中下浮当月发生应减未减的,由企业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经信部门初审后,商当地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复核确认后,在次月征缴额中予以抵扣。
(三)各地人社、财政、地税、经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到位。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报告。
(四)做好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实施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实施工作的汇总情况表在2016年9月10日前上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附件:2016年职工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情况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