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8-15 16:17: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2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2
时效性   :12/1/2020
文号      :济人社发〔2015〕14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订了《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日

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开支标准

  第一条 市级引智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国际旅费用于外国专家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资助上限1.5万元/人次(本细则所称货币单位元、万元均为人民币);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济南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资助标准为200—300元/天,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资助上限9000元/人次;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济南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翻译费等,资助标准为600元/天,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资助上限1.8万元/人次;城市间交通费用于入(出)境口岸至济南一次往返交通费,包括专家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等往返费用,资助上限3000元/人次;专家工薪的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工薪或报酬的60%。
  引进外国专家普通项目可资助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资助外国专家标准每人次最高4.5万元,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最多连续资助3年。
  引进外国专家重点项目可资助国际旅费、专家工薪、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申请专家工薪资助的,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最多连续资助3年。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标准依照《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济南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济财行〔20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重点管理类培训项目最高可给予60%资助,重点专业类项目最高可给予100%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根据示范推广成效、相关费用支出等情况,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
  、市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三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引智试验区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资助,最多连续资助3年。
  第四条 引智论坛讲座项目开支标准:国际旅费用于外国专家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资助上限1.5万元/人次;城市间交通费用于入(出)境口岸至济南一次往返交通费,包括专家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等往返费用,资助上限3000元/人次;外国专家在济讲座期间的住宿费、餐费等,资助标准为600元/天,最多资助天数为5天,资助上限为3000元/人次;场地费、讲课费资助标准依照《济南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5号)有关规定执行。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赴国(境)外组织或参加国际人才智力交流合作费用包括专项活动费用、国际旅费、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其他费用等,开支标准依照《济南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济财行〔20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活动费用含场地费、宣传费、组织费、材料费等,每场次支出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引智服务保障经费开支标准:
  (一)专家服务:专家联谊、专家走访、专家查体等相关费用开支标准依照《济南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12号)、《济南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济厅字〔2013〕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家表彰奖励:场地费、材料费、宣传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开支标准,依照《济南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12号)、《济南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济厅字〔2013〕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专项奖励有关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服务保障:项目评审、绩效评估、引智宣传、信息化建设、审计检查、引智业务活动等日常性相关费用开支标准,依照现有规定执行。
  引智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国际旅费、培训费、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其他费用等开支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山东省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重点外国专家项目、“引领齐鲁外国专家重点项目、“智慧山东外国专家项目等重点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1比例的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国家、省、市三级资助总额不能超过资助范围内实际支出总额。
  第八条 其他有关支出项目的开支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引智资金预算。
  第十条
  引智资金预算分为引智项目、引智载体建设预算和国际人才智力交流合作、引智服务保障预算两部分。引智项目、引智载体建设预算实行申报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国际人才智力交流合作、引智服务保障预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引智工作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 引智项目、引智载体建设预算按照《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3〕146号)、《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3〕15号)有关规定,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专家评审会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引智资金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查批复。

  第三章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智资金的核销、拨付及使用。其中,引智项目、引智载体建设资助经费的核销与拨付,实行单位垫支、即结即核、年终拨付的方式;国际人才智力交流合作、引智服务保障及其他有关支出,实行即结即核、即核即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担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应当提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启动报告表、项目执行情况跟踪表、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绩效评估报告、专家护照个人信息页和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项目费用决算表、往返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支付凭证。申请专家工薪的,还应提交专家工薪支付合同、专家签收凭证和工薪发放凭证。
  (二)承担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应当提交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报告、双评估表、绩效评估报告、培训日志、出国(境)任务批件、团组成员护照个人信息页和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资助经费决算表、往返国际旅费、培训费、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等支付凭证。
  (三)承担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应当提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启动报告表、项目执行情况跟踪表、绩效评估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费用决算表、支付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宣传培训资料编印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聘请专家的,须提供专家个人护照信息页和签证复印件,往返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支付凭证。
  (四)承担引智论坛讲座项目的,应当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费用决算表、绩效评估报告、专家护照个人信息页和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往返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场地费、讲课费等支付凭证。
  (五)国家、省级引智试验区资助费用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相关凭证核销。
  第十五条 需核销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项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核销材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
  审查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标准将结算款项拨付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决算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引智资金下拨到项目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收到结算拨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要求上报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的单位,取消该年度项目引智资金资助,并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引智项目和资助预算申请。项目执行效果不佳的单位,视具体情况扣减或取消该项目引智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项目计划须在当年执行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在每年9月底前专函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引智资金年度总预算范围内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引智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12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引智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项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自评,自评材料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0月底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每年对重点项目、连续支持项目和不少于30%的普通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予以加大支持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将予以扣减引智资金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引智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送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为引智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引智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出现执行项目与申报内容不一致、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收支原始凭证不入账、核销单据中有假发票等非法票据、实际支出和决算报表不一致、会计账簿设置不规范等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核实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确保经费拨付不滞后、账务管理规范,符合财务规定;要加强对引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督查职责,对引智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绩效评价或定期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