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6 09:3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济南市委老干部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7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27
时效性   :7/26/2020
文号      :济人社发〔2015〕92号
各市属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属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市属离休干部医疗费定额标准。自2015年1月起,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调整为每人每年55000元,其中,个人账户金8000元。
  二、完善市属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的使用管理继续实行市医疗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按人定额、总额预付、适当调剂、年终结算的管理办法。
  (一)自2015年起,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离休人员人数,按每人47000元的标准核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年度总定额。
  (二)年初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年度总定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三)根据当年离休人员人数,按每人55000元的标准,市财政预留5%作为调剂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超年度定额的,经审核属不合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40%、定点医疗机构负担60%。
  济人社发〔2014〕168号文同时废止。本规定自2015年7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中共济南市委老干部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