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6 09:53: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1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01
时效性 :6/30/2020
文号 :济人社发〔2015〕8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程序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1、补缴申报。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范围的企业职工,以及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且已在新单位就业的人员,可向仍存续劳动关系单位提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在本单位住所显著位置对职工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年限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具体格式见附件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公示材料、职工档案等原始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2、审核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按政策规定予以审核(对申请进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无记录补缴的,需同时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稽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在《单位申报表》中规定位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审核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由其退还本人并告知原因。
3、审核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持《单位申报表》及相关原始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4、费用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审核备案结果后,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
1、补缴申报。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且未在新单位就业的人员,可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申报表》,见附件3)和相关原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补缴申请。
2、审核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按政策规定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在《个人申报表》中规定位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章。经审核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核备案。章丘、商河、济阳、平阴、长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持《个人申报表》及相关原始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持《个人申报表》及相关原始材料,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4、费用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审核备案结果后,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三、其他问题
(一)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和装订顺序为:目录、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原始材料、《个人申报表》、《养老金待遇核定表》及其他需放入卷宗的资料。档案卷宗的具体经办人员要在卷宗整理人一栏中签字确认,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办理程序结束后,要及时将申请人档案资料转至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放。
(二)对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定、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定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稽核意见书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1.公示情况说明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单位)》
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个人)》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