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8-16 10:25: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4
生效日期:2014年01月01
时效性 :12/31/2019
文号 :济人社发〔2013〕147号
根据《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4日
2013年10月14日
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管理,提升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一条 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非外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计划聘请外国专家并申请国家、省、市引智专项经费的,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条 市外国专家局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山东省外国专家局部署,每年组织一次下一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申报工作。
第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注册。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提出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立项和经费申请,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正式材料和电子版上报市外国专家局。报送材料须附3名以上同行业专家对项目的书面推荐意见,并出具保证真实性的承诺书。(附表1)
第五条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汇总全市申报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分类、排序,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评审会。
第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专家组成。
第七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评审依据主要包括: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和省引智发展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引智工作目标、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必要的实施条件;
(三)具有学术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项目负责人和精干的项目组成员;
(四)聘请的外国专家层次高且专业对口,项目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
(五)具有必要的资金投入以及合理的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评审会采用集中评审、分类评议、量化赋分的方式,按照材料审阅、小组讨论、发表初审意见、评委会评议投票的流程进行。
第九条 市外国专家局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立项建议,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第二章 实施与跟踪
第十条 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省、市批复意见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下达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工作目标、实施进度、预期效益、组织保障、项目主管责任人等),上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市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守涉外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建立健全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员工作制度,承担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首要责任和义务,依法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项目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前要详细了解专家情况,达成意向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实行启动报告制,项目单位启动时应填写《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启动报告表》(附表2),于启动前10日内上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市外国专家局。
第十三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实行实施跟踪制,项目启动后,项目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市外国专家局上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执行情况跟踪表》(附表3)。市外国专家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须在当年执行完成。对于当年尚未完成、第二年仍需执行的项目,应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专函上报市外国专家局,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山东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总结与评估
第十五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完成的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自评,在项目结项后10日内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总结和自评报告等材料,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受理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六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重要引智成果或出现重大问题,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市外国专家局。
第十七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均需绩效评估,常规项目以单位自评为主,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连续获得资助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由市外国专家局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内容包括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主要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执行情况、专家工作成绩、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市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立项和重点支持的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核销和拨付,实行集中核销、年终一次拨付,由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2〕50号)、《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程》(鲁人社办发〔2013〕7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经费核销须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方案、项目启动报告表、项目执行情况跟踪表、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上报的单位,取消该年度项目资助,并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申请。项目实施当年10月底前,未能按规定提交核销手续的项目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流程:项目经费核销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决算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经费下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决算拨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按规定程序报市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五条 引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实行按项目管理(台账管理),按项目核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为引智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核实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要加强对引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外国专家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引智经费的督查职责,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或专项检查。对查出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对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要切实保证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新闻媒体公开宣传和报道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前,须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新闻稿件应当报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