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6 10:29: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4
生效日期:2014年01月01
时效性 :12/31/2019
文号 :济人社发〔2013〕146号
现将《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4日
2013年10月14日
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管理,提升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引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是指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非外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目前国内尚未解决的技术和管理难题,聘请外国专家或外国专家团队来济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工作应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
第四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按经费资助类别,分为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常规项目等。按经费资助来源,分为国家资助项目、省资助项目和市资助项目。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非专家组织项目。
第五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应当经项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国家、省、市引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和济南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的我市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市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规划;
(二)组织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申报、评审,编制立项建议和经费资助预算;
(三)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及有关部门批复情况,下达全市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和经费资助预算;
(四)组织、协调项目计划的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总结和绩效评估;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智经费的使用指导、核销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建立外国专家资料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外国专家资料收集、储备、保管,向项目单位推荐外国专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市外国专家局按照上级部门部署,于每年第三季度下发申报下一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经费的通知。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全市申报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征求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市外国专家局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立项建议,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第十二条 市外国专家局对项目单位申请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实行集中受理、一次评审。
第四章 实施与跟踪
第十三条 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山东省外国专家局批复意见,下达全市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制订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落实项目启动报告制。
第十五条 市外国专家局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日常通报制度,落实项目实施跟踪制。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须在当年执行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补充部分项目,应于第三季度上报市外国专家局。
第五章 总结与评估
第十七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结项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向市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总结和自评报告,市外国专家局对项目进行初评。
第十八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形成重大引智成果的,项目单位须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引智成果报告。
第十九条 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连续获得引智经费资助的项目,市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立项和经费支持的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实行先由项目单位垫支、后集中核销拨付。
第二十一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预算和执行管理、经费拨付与管理、会计账簿和报表以及监督和检查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外国专家局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总结等有关材料,提出核销意见。未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费的,未按规定上报实施和总结材料的,不受理其核销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省拨付的引智经费和全市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办理引智经费的核销和拨付手续。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引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聘请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家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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