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6 10:33: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30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01
时效性 :9/30/2018
文号 :济人社发〔2013〕14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二、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其中,在职死亡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符合济劳社字〔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五、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