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6 15:41: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2
生效日期:2013年09月01
时效性 :8/31/2018
文号 :济人社发〔2013〕1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和参保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月继续缴费,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1.所在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申请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1.5倍的;
3.已办理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等四种门诊规定病种备案手续的;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上的;
5.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军转干部。
二、缴费方式与待遇享受
按月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缴费,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不注入个人账户金,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按月继续缴费的最长期限为10年。期间,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满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缴费期满时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按月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期间若经济条件好转,可申请停止继续按月缴费,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此次申请时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报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用人单位应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条件认真核实后,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继续缴费。
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各县(市),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