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7 14:51: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6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6
时效性 :8/16/2021
文号 :济政办发〔201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
济南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根据气象、防汛、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现就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发布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详见附件)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停课安排。
1.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发布了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次日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晓有关情况等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应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学校应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前制定具体应对方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建立与学生及其家长的沟通机制。
3.驻济高校等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具体应对方案,明确应对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误工处理。
1.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除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2.为保障职工安全,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前制定具体应对方案,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和相关规定,并告知职工。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照本单位具体应对方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应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3.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以法定假日、休息日补偿,不得因此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4.在工作时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不适合在该气象条件下实施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三、气象灾害黄色或橙色预警误课安排和误工处理
本市发布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后,学校应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误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用人单位应提前制定具体应对方案,职工确因恶劣天气影响不能按时到岗到位的,应及时与本单位联系说明原因,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以法定假日、休息日补偿,不得因此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本市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移动电视、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微博、政府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等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落实信息播发工作,及时、有效发出预警及相关信息。12345市民服务热线负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解除、政策解读等相关咨询工作,并分析上报相关数据信息。12121天气预报电话自动答讯系统应及时更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解除等相关信息。
(三)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交通运力调度和交通安全保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等部门负责按照本实施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障学生和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应急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四)社会公众应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预警信息,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如遇极端天气,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注意防范安全风险,避免冒险赶路等行为。学生家长应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责任。
(五)暴雨、暴雪蓝色预警响应措施,以及雷电、冰雹、沙尘暴、大雾、高温、低温等气象灾害预警响应措施,按照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