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15:32:00   浏览:

发文机关: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25
生效日期:2014年09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潍政办字[2014]15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4]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继续统筹实施选调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社区就业计划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通过延长服务期限、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比例、考核聘用等方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留在基层就业。认真落实基层服务项目期满大学生各项优惠政策,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中定向考录县级及以下公务员的力度,降低镇级机关定向考录职位学历门槛,取消专业要求,放宽报考条件。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在事业单位招聘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年服务基层期满人数30%的比例确定定向招聘岗位,用于招聘基层服务期满大学生,或对基层服务期满大学生实行加分政策。探索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与镇(街道)等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效衔接机制。服务基层期满大学生3年内享受派遣期内毕业生相关待遇,在事业单位招考中不受报考条件为“应届毕业生的限制。自2014年起,各县市区要于每年的第四季度面向基层服务期满未就业毕业生,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形成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有序流动、多渠道发展的长效机制。
  鼓励企业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各项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由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对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简化就业流程,为毕业生提供办理派遣改派、各项人事档案证明、套改档案工资、转正定级和计算连续工龄等公益化服务。支持更多优秀毕业生参军入伍。
  二、营造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环境
  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对民族、性别、院校等进行限制。消除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放开落户限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驻潍央企省企及分支机构)及其他行业招聘行为,加强监管。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招考前要将招聘方案、简章等向同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批,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公开发布招聘简章,公开招聘办法、程序和结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招聘简章公示不少于7天,报名时间不少于5天,对拟聘人员在潍坊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不少于7天,并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实施新一轮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毕业生,下同)创业引领计划,确保毕业生毕业3年内自主创业参与率不低于5%。对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落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最高额度20万元、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财政不予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服务,多途径为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每年举办“潍坊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优先将获奖大学生引入潍坊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通过评选“潍坊市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潍坊市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大学生创新创业先进个人等方式,对优秀创业大学生给予奖励。
  全市年内扩大大学生创业孵化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前,各县市区及驻潍院校至少建设1处以上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每年认定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已经通过评估认定的实施绩效评价、动态管理,创业带动就业成效突出的,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及创业质量,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补,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建立推动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的扶持机制,依托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并引进各类中介机构,特别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关系的优质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推介评估、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小额担保贷款及其他融资支持、就业保障、法律维权、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外包、财会记账、职业创业培训、政策咨询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建立完善县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县、镇(街道)、社区专职人员配备,为毕业生提供全面优质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功能,把回生源地毕业生实名登记落到实处,实现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摸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就业服务,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求职、落户、档案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搭建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岗位信息和就业创业服务的新通道,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利用全省统一的毕业生就业服务微信平台,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动服务模式,打通毕业生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
  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毕业生和服务基层期满未就业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通过开发适合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举办专场招聘会、安排就业见习、支持自主创业等举措,帮助困难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带头招录残疾毕业生,将持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纳入特困毕业生范围,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五、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技能
  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纳入到就业创业培训五年规划中,单列“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专项计划,确保每名有就业创业和培训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技能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主动为参加培训的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经鉴定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有关政策。
  新建设一批社会责任感强、就业环境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就业见习基地,扩大见习规模,提升见习质量,提高见习期满留用率。将在生源地和求职地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招募范围,通过举办就业见习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确保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全市每年组织不少于1000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力争见习企业期满留用率达到80%以上。
  六、增强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合力
  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大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单列大学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和财政性扶持资金。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在政策制定、措施落实、督促检查等方面形成联动协调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要大力宣传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毕业生基层就业及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就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