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2 14:40:00 浏览:
发文机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6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人社发〔2016〕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精神,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有效实施“同舟计划,积极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人社部门与住建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机制,按照“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的要求,创新业务管理模式,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变“企业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更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按用人单位参保和按项目参保两种参保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并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左右计算工伤保险费。
二、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安全监督登记。
三、简化优化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流程。建筑统筹机构实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输建筑工程项目登记、项目变更和项目竣工决算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建筑工程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编号、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施工地点、项目总造价、项目工期以及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
四、简化优化按项目参保缴费流程。建筑工程项目按项目施工地确定其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项目登记信息核定项目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建设单位办理向建筑统筹机构缴纳工程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项目工伤保险费手续。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简化优化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流程。建筑施工企业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对固定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筑施工企业开设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专户扣缴,企业专户资金不足的,由企业先行补足,并可向建筑统筹机构申请调剂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建筑统筹机构传输企业缴费明细信息。鼓励企业按用人单位参保方式为农民工参保。对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也可按用人单位参保方式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进行反映。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陈红燕0991-3689722
电子邮箱:gsbxc@xjrs.gov.cn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宿茜0991-2838615
传真:0991-8862393
电子邮箱:294446901@qq.com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张长华0991-2837310
传真:0991-2837310
电子邮箱:ZYAQC@xjsafety.cov.cn
自治区总工会
联系人:张梅0991-2812746
传真:0991-2822490
电子邮箱:709126491@qq.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