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23 15:47:00   浏览:

发文机关: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9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于每年初制定日常巡视检查工作计划,填报《张家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计划申报表》,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计划一年一定。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日常巡视检查时,应着正装、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信用情况实施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下列用人单位:
  (一)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被评定为C类的;
  (二)上一年度未参加书面材料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
  (三)上一年度被投诉、举报较多的;
  (四)依法成立两年以内、租赁场地或设备经营的。
  第七条 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工会组织建立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日常巡视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物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九条 日常巡视检查应收集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
  (三)职工名册;
  (四)抽检的职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五)职工考勤表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七)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属于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日常巡视检查程序:
  (一)检查告知。监察员实施巡视检查前,应拟定《张家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通知书》,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后,送达被检单位,同时应在被检单位显要位置张贴日常巡视检查公告,告知该单位劳动者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公布监察员姓名、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劳动者投诉和监督。
  (二)被检单位自查。被检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并填写《张家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自查表》,交监察员。
  (三)现场检查。监察员根据被检单位自查情况,适时进驻现场实施检查,检查可以采取查阅相关书面材料、召开员工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四)形成检查结论。监察员结合自查、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论,填写《张家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登记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名确认后,随同其他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终止日常巡视检查程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日常巡视检查实行监察员负责制。监察员要保证巡视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年度日常巡视检查任务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日常巡视检查任务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进行巡视检查。因监察员怠政懒政、工作不力,导致年度日常巡视检查任务未完成的,对监察员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日常巡视检查应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工作的纪律要求,不得徇私枉法。对有意掩盖、隐瞒、包庇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收受用人单位钱物、接受用人单位宴请的监察员,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