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15:34:00 浏览:
发文机关:贵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贵政发[2010]27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贵政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政发〔2010〕27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02〕23号)实施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取得了很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劳动模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开始,适当提高劳模荣誉津贴。具体调整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荣誉津贴从70元提高到200元,省(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荣誉津贴从50元提高到150元,市级劳动模范、广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荣誉津贴从40元提高到100元。
荣誉津贴调整后所需资金及发放办法仍然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02〕23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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