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30 13:54:00 浏览:
发文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0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沈政办发〔2016〕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四个着力,加速全面振兴,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推进“双卡实名制管理,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应协助有关部门,在发现转包、分包行为时,确保应支付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份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全面落实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严禁以“发放生活费替代按月支付工资,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直接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经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或委托银行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当日或按日支付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以推广“智慧工地农民工管理系统为抓手,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要按标准安装信息化管理终端设备,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电子考勤卡,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刷卡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管,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六)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减少产生拖欠问题的中间环节。建设工程项目属地政府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代发工资委托银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预储)账户(以下称工资专用账户),分别与委托银行和分包企业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承诺按约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委托银行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及出勤信息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知委托银行从其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及时将代发工资协议及工资支付信息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实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七)完善企业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协管员和基层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八)推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存储委托银行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拨付节点和比例,并在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时,将不低于应付工程款的20%至30%部分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单独直接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委托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违法将所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城建计划内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追偿责任,非城建计划内项目由项目所属地区政府或部门承担追偿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施工企业的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结合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其经营活动依法给予限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政府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特别是对于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对其资质和市场准入等进行严格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工商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有效整合执法资源,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职工名册建立、双倍工资支付及支付赔偿金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依法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及时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全市集中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健全地区间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诉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控制事态,及时妥善处置。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及市信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
六、强化源头治理,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和项目监管。严禁垫资施工行为,逐步推行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市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建委、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取消其参与新项目用地摘牌或招投标资格,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市建委牵头,市政务服务办、规划国土局配合)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大力支持和促进施工企业和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发展,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市建委负责)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治理工作新格局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治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政府负总责、区县(市)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巩固完善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办公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执法局、安监局、信访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派驻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办公、联合执法的方式,统一协调、调度、指挥、督导全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巩固“六位一体的案件包保责任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和督办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约行为,及由其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建立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规定。建立建设领域企业征信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因欠薪、讨薪引发突发事件和其他治安案(事)件。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介入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照财政预算、工程进度及相关规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直属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信访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责任主体转送拖欠农民工工资申诉案件。
安监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欠薪案件。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施工行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欠薪案件。
城管、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解决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查处和解决拖欠工程款、计量计价及结算纠纷等违法行为和争议问题;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生活困难农民工的救助帮扶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困难农民工进行帮扶救助。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智慧工地管理系统,落实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电子考勤手机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等相关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决本部门主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职责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二十一)加强普法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司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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