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社会保险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0 14:54:00 浏览: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4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01
时效性 :4/30/2018
文号 :新人社发〔2016〕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成本,自治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8%(降低一个百分点,缓缴一个百分点),期限两年。
二、在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基础上,对于当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出申请的,可缓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执行期至2017年底;其它企业,提出申请的,可缓缴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执行期至2017年底。
三、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各地政府确定。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推进全区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