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 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0 15:04:00 浏览: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9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人社发〔2016〕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现就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企业不再为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自治区职工医保参保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三、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须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期间原待遇保持不变;也可一次性趸交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趸交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计算,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扩面征缴与稽核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保持医保平稳可持续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