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15:09:00   浏览:

发文机关: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6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2号令),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61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历史遗留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历史遗留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待遇人员。
  (三)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员和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内。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不含退休人员)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7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1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5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6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3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2015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0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526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3元。
  (四)历史遗留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调整标准:
  调整后,每月按照以下标准领取:一级为170元、二级为160元、三级为150元、四级为140元、五级为110元、六级为100元、七级为70元、八级为60元、九级为50元、十级为40元。
  (五)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历史遗留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三)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四、本次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