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31 15:54:00 浏览:
发文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6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吉政发〔2016〕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均明确提出要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从我省城乡居民收入的现状看,整体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城镇居民收入水平长期偏低,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较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不高。当前,经济增长放缓压力正在向收入分配领域传导,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面临新的挑战,找准切入点,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已成为事关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战略选择。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施策,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实现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为人民群众生活改善打下更为雄厚的基础。
(二)弘扬勤劳致富精神,激励人们通过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处理好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
(四)强化人力资本,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着力把教育质量搞上去,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五)发挥好企业家作用,引领带动更多劳动者创业致富。
(六)加强产权保护,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保护,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努力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到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全省城乡、区域、行业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社会救助标准大幅提高,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收入分配格局不断优化。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中等收入群体人口比重和收入比重上升。
按照上述目标,突出高技能劳动者、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政府及社会管理人员、新型职业农民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六大群体,提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城乡居民增收,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一是高技能劳动者群体,主要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的岗位一线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群体,包括科研人员、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内的各级专业技术人才,既是自身人力资本水平较高的群体,同时也是为提高人力资本水平服务的群体。三是中小创业者群体,主要指通过创办企业实施创业的小企业主,以及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群体,主要指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群体,这一群体是中等收入者的重要主体,是引领带动形成更多中等收入群体的中坚力量。五是政府及社会管理人员群体,由于公务人员职业稳定、人力资本积累水平较高,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六是新型职业农民群体,主要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1.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以稳增长促进居民收入稳步提高。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提高供给质量,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实现更有质量的发展。积极扩大有效需求,强化投资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着力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建立重点项目库和三年投资滚动计划,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消费热点,完善消费政策,改善消费环境。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努力扩大进出口贸易。(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为培育中等收入群体创造条件。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发展动能。实施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振兴工程,重塑产业竞争力。实施优势产业发展工程,将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业打造成新的支柱产业,同时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等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培育新动能。实施服务业提升工程,打好服务业攻坚战。深入落实推动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1+N配套政策体系,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和高品质转变,实现服务业规模明显扩大,比重明显提高,结构明显优化,贡献明显增高,功能明显加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可持续的规模效益型和生态友好型现代化大农业发展道路,推动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3.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增收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坚持“非禁即入,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在财政、融资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更多支持,鼓励并发展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提高现有产品科技含量,促进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由要素投入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开发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着力培育民营经济的企业名牌和产品名牌。(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4.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居民增收来源。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实行居住证制度,促进具备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融合。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使一定比例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新生力量。健全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激发创业创新动力。
5.促进比较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完善就业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建立就业补助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好全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建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实施好“三支一扶等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农村劳动经纪人队伍建设,强化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对接,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妥善做好妇女、少数民族、退役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6.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建立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完善创业资源库,加强创业培训,认定一批由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及创业资源的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的辅导团队,开展创业咨询辅导,提升大众创新创业能力。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活动,实行项目化运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7.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点培育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引导企业开发符合自身实际的特色服务产品和高端服务产品,创建服务品牌。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建立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培养工程,建立省级人力资源培训示范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8.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分类指导,依法扩大企业覆盖范围。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建立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布体系。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差异化的薪酬分配办法。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优化工资结构,逐步调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逐步提高绩效考评奖励标准,适时建立绩效奖金差异化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国家对津贴工资“同城同待遇政策要求,调整缩小同一城市内绩效奖金差距。落实好公务员假期制度。结合公务员分类改革,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配套工资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9.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稳步推进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服务职能。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事业,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按事业单位分类,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调控办法,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予以适当倾斜。(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10.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推动金融创新,规范发展银行资产管理、私人银行等业务,拓宽居民理财渠道。依法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健全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等员工持股计划。加快发展汽车等二级交易市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活化居民存量资产。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民发展特色经济,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动农地资源资本化,继续做大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规模,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保证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旅游局、省金融办按职能分别负责)
11.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推动中科院长春光机物理所、吉林大学等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1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法定人群全覆盖。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完善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扩面征缴措施,完善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全民医保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实施职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全力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到2018年,现有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四)加大人力资本投入,扩大新的人才红利。
13.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组建行业性、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推进校企合作,深化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推进地级城市开展国家百城技能振兴专项活动。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到2020年,每个地区至少建成一所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具有示范性的公共实训基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14.建立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搭建人才工作服务发展平台,积极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人才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试验区、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技术等级认定等政策,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建立技能等级与大城市落户挂钩制度。放宽企业技术工人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条件。建立国内高端人才引进激励机制,留住自主培养的青年优秀高端人才。加强海外青年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扩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千人计划支持,深入实施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15.完善学历认证渠道。实行学分互认制度,推进本科试点院校、中高职试点院校、继续教育试点院校之间学分积累与学习成果互认。建立终身学习成果档案,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信息化管理。搭建本科试点院校、中高职试点院校、继续教育试点院校三个联盟,制定学习成果互认联盟章程及相对统一的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实现各类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为各级各类教育的横向沟通提供保障。(省教育厅负责)
(五)激发创富热情,培育壮大企业家队伍。
16.大力培育中小微企业创业群体。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探索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开放企业名称网上查询,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持续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探索实行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两证合一。打造专业多元的创业服务体系,打通创业创新创收创富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17.营造适宜企业家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为企业成长壮大创造适宜条件。通过召开全球吉商大会,举办吉商论坛、组织吉商考察团等形式,为海内外吉商搭建联络感情、对话交流、共谋发展的平台,激励吸引海内外吉商返乡创业。建立政府与企业家帮扶解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企业(项目)落地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在融资贷款、生产配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解决企业后顾之忧。(省工商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经合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18.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注重管理观念创新,推动培训方式创新。选择团队稳定、设施齐备、管理规范、师资队伍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等院校,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在吉林大学设立主课堂,依托各级工业信息化部门,在9个市(州)和各县(市、区)设立分课堂,建设覆盖全省企业的管理创新云端课堂,为高质高效培训企业管理人员服务。(省工商联、省教育厅、省工业信息化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六)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现代产权制度。
19.加强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保护。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完善产权保护机制,贯彻落实产权形成、运营、流转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国有资产流转阳光透明。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优化产权配置,将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的新要求落实到产权管理制度中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省国资委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0.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明确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城市建设、产业布局、规划调整等方面,决不允许违法强制搬迁、补偿不按标准、牺牲小企业迁就大企业等现象发生。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地位,保证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市场监管,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自觉规范市场行为,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2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授权、流转、管理和价值评估等各项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深入实施电子商务领域“闪电专项行动,重点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专项行动。发挥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作用,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用,充分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做好执法办案的协助工作。启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22.加强居民私有财产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尽全力追赃挽损,减少群众经济损失。对于多发、高发,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群众反响强烈的经济犯罪,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宣传力度,利用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吉林经侦官方微博和“吉林经侦微信公众号,发布风险提示,通报预警信息,披露常见多发经济犯罪和新型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规律和特点,并提出防范建议。(省公安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管。健全国有企业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面落实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政策。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围绕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堵住获取非法收入的漏洞。严厉打击逃避缴纳税款、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行为。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加强反洗钱工作和资本外逃监控。
(二)加强财政税收分配调节。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重点用于保工资、保基本、惠民生,增加公共产品供给。调整专项转移支付结构,重点向支持教育、就业创业、技术素质培训、服务业、医疗保险等方面倾斜。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落实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落实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积极清费减负,减轻企业负担。停征“消防产品、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城市卫生费“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费4项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和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2项具有国有资产损毁赔偿性质的非普遍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对国家设立项目、省制定标准、具有浮动幅度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标准下限收取;对国家设立项目、省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没有浮动幅度的,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动态管理。
(三)强化金融政策扶持。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大对支持居民创业、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切实发挥好扶贫再贷款在扶贫攻坚方面的作用。继续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优惠存款准备金政策,强化“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居民创业、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
(四)强化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为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