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8 11:21:00   浏览:

发文机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4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6〕10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2016年财政补助。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为47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3元、山区补助155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2元;市、县(区)财政对川区补助69元、山区补助17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二)2017年个人缴费。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90元、二档250元、三档505元。
  (三)2017年特困人群补资助标准
  1.民政资助。2017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6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90元。
  2.财政补助。2017年,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在上述基础上,由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8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5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1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自治区与市县(区)财政对上述人员参保增加的补助按川区6:4、山区9:1比例负担。
  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0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保待遇。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可以选择一档或三档缴费,其中按一档标准缴费后,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筹资水平调整后各档次标准

  参保

  档次

  筹资标准(元)

  个人

  缴费 

  特困人员缴费

  低保对象等

  重点优抚对象等

  个人

  缴费

  财政

  补助

  民政

  资助

  个人

  缴费

  财政

  补助

  民政

  资助

  一档

  90

  30

  0

  60

  0

  0

  90

  二档

  250

  130

  60

  60

  100

  60

  90

  三档

  505

  445

  0

  60

  415

  0

  90

  在以上补资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8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5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1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0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在以上补资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8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5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1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0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对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积极探索更加便捷的参保、结算服务形式。要及时安排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医疗费用监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各地在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附件:2017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资助标准一览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