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4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6〕10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2016年财政补助。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为47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3元、山区补助155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2元;市、县(区)财政对川区补助69元、山区补助17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二)2017年个人缴费。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90元、二档250元、三档505元。
(三)2017年特困人群补资助标准
1.民政资助。2017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6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90元。
2.财政补助。2017年,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在上述基础上,由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8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5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1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自治区与市县(区)财政对上述人员参保增加的补助按川区6:4、山区9:1比例负担。
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0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保待遇。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可以选择一档或三档缴费,其中按一档标准缴费后,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筹资水平调整后各档次标准
参保 档次 | 筹资标准(元) |
个人 缴费 | 特困人员缴费 |
低保对象等 | 重点优抚对象等 |
个人 缴费 | 财政 补助 | 民政 资助 | 个人 缴费 | 财政 补助 | 民政 资助 |
一档 | 90 | 30 | 0 | 60 | 0 | 0 | 90 |
二档 | 250 | 130 | 60 | 60 | 100 | 60 | 90 |
三档 | 505 | 445 | 0 | 60 | 415 | 0 | 90 |
在以上补资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8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5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1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0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
在以上补资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8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5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1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0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对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积极探索更加便捷的参保、结算服务形式。要及时安排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医疗费用监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各地在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附件:2017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资助标准一览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