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08 11:26:00   浏览:

发文机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0
生效日期:2016年09月10
时效性   :9/10/2018
文号      :宁人社函〔2016〕39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项目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完善自治区引进人才工作制度,调动各单位引进外国专家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引进人才项目),完善自治区引进人才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和《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项目是指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非外资独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难题,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聘请外国专家来宁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 引进人才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经项目单位申报,引进人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及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列入当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是自治区引进人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指南、目标和任务,组建自治区引进人才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编制国家级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建议,组织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编制自治区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实施评审程序,公布和下达批复意见,核拨人才项目经费;
  (四)协调推动全区引进人才项目实施,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突发问题;
  (五)检查评估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推广全区引进人才项目成果和经验。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服务)部门是本地区引进人才项目工作协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建议,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
  (二)协调落实本地区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执行;
  (三)对本地区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总结和评估;
  (四)推广本地区引进人才项目成果和经验。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六条 自治区引进人才项目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第七条 常规项目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非专家组织项目。专家组织项目指通过与国家外国专家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家组织渠道寻找专家,并列入当年常规项目计划的项目。非专家组织项目是指通过其他渠道聘请专家的项目。常规项目所聘专家在宁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关键领域,且引进的国外专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原则上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当年累计在宁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二)长期在宁工作,每年在宁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引进国外专家10人次以上的团队项目,专家团队累计在宁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九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是指自治区或国家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开展的国外先进技术引进、示范及推广项目。
  第十条 本年度引进人才项目于上一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常规项目可视当年实际情况适时补充申报。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项目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公函;
  (二)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汇总表;
  (三)引进人才项目申请表;
  (四)重点项目还须提供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批复,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专家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领导或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引进人才项目时,须邀请三名以上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专家评价意见按要求填写在项目申请评审意见栏内。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负责受理引进人才项目和经费申请,并进行初审。重点项目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须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本年度重点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对重点项目及引智示范推广项目的重要性、拟引进外国专家的必要性、预期作用与效益、工作平台与配套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于当年第一季度下发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引进人才项目绩效评价。重点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单位在项目批复下达后须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作为项目评估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家来宁10日前向自治区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报送外国专家来宁备案表。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时,项目单位应及时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项目执行完毕后,须及时总结项目成果,在线提交项目执行表,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项目总结报告;
  (二)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和执行情况表;
  (三)引进人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项目总结报告包括:来华外国专家基本情况、工作情况、项目成果、下一步工作计划、外国专家在项目中的作用、专家工作照片等。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项目当年立项,当年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补充申报的项目,须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本年度未完成第二年仍需执行的项目,应在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中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每年有重点地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单位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绩效、检查评估结果和项目资金执行率等作为批准下一年度项目和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销与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10〕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行)发〔2015〕4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宁人社函〔2015〕113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常规项目资助专家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翻译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每个项目每人次资助时间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除资助专家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翻译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外,还可资助专家工薪、技术资料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资助专家工薪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方签订合同所规定支付工薪或报酬的60%,如资助专家工薪,不再资助专家零用费。单个重点项目最高资助限额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除资助专家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翻译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外,还可用于资助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国际知名专家开展的超出聘请单位范围的行业专题讲座,根据任务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依申请可支付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讲课费。
  第二十七条 经国外专家组织、海外人才工作站或其他组织及个人联系推荐的专家,被纳入自治区引进人才项目计划且项目执行结束后,可按每推荐一名专家500美元的标准支付专家组织管理费或人才推介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项目执行中超出预算的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重点项目实施单位一般应有相应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额度原则上不少于项目资助资金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引进人才项目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规范经费开支。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将收回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