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四川省高校外国留学生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直接留川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3 17:24: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外国专家局四川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2
生效日期:2016年09月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人社办发〔2016〕118号
成都、德阳、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专局、引智办)、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5〕2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0号),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相关政策要求,现就开展“四川省高校外国留学生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直接留川就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和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以下统称在川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毕业生),可在成都、德阳、绵阳市(以下称为试点地区)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以及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留学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其所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期间)对口或直接相关。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或拟担任的职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拟聘用的外国留学毕业生须取得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聘用外国留学毕业生从事语言教学、培训工作的,应当为其母语。
三、聘用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向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专局)同时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并提交所需材料。其中:“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须包含外国留学毕业生高中以上连续完整的教育、实习或工作经历;“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须包含在川高校为外国留学毕业生颁发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外国留学毕业生所持护照或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以及留学生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提交“健康状况证明材料。
对外国留学毕业生发放的《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双方意愿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期。
四、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留学毕业生,由本人持《外国人就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试点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五、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专局)、公安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增补完善并公布外国留学毕业生就业、居留行政审批相关服务指南,做好用人单位及所聘外国留学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在办理外国留学毕业生就业、居留手续过程中,需要核查外国留学毕业生在校期间相关情况的,有关高校应当积极配合。
六、试点地区办理外国留学毕业生《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审批时间,暂定至2018年12月31日止。
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专局、公安厅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崔慧英028—86111756
外国专家局外专处:张忠028-86759650
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杨玉龄028—8630345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外国专家局四川省公安厅
2016年9月2日
上海市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调整2014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最低补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