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20 18:02:00   浏览: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1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及《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是指针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存在的基金安全等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对其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实施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由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可以约谈本级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部门及下一级人社行政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经请示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同意,可约谈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可组成约谈小组,组长由人社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相关处室、单位人员可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体约谈的形式,存在共性问题的,采取集体约谈形式。
  第六条 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下一级人社行政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其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督或审计机关审计反馈、经办机构移送的案件线索、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基金安全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 对监督检查、各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存在《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欺诈骗取行为规定的情形的;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约谈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对符合约谈情形的单位,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拟定约谈计划,经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决定启动约谈程序;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提前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告知约谈主体、原因、时间、地点等事项;
  (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约谈主持人和参加人,并按时开展约谈工作,约谈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情况及约谈的主要目的;
  (二)约谈对象就约谈有关事项进行陈述;
  (三)约谈对象可以出示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四)对约谈对象进行质询、提问,厘清事实,指出问题;
  (五)告知约谈对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时限和可能承担的责任;
  (六)应约谈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建立约谈记录,与有关资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约谈对象应按照约谈通知参加约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可直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应严格按照约谈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跟踪、督办约谈对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