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省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0 18:28:00   浏览:

发文机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6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6〕11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别是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105号)精神,经组织专家评审并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将康复评定等16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要求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20项医疗康复项目中,将已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06版)》并在我区医疗机构正常开展的16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上述医疗康复项目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按本通知附件所列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结合付费方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协议管理,积极引导医疗康复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康复保障政策,继续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三、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计算机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确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按规定正常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