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2 10:4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1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人社医监发[2013]33号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3]38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的结算管理,现将《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一、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的管理
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的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统一管理。
(一)区(县)医保办负责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的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负责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的终审;市医保中心负责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的拨付。
(二)符合本市试点意见及有关规定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定点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护理服务机构)向指定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二、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的支付
参照家庭病床支付办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基础护理项目和常用临床护理项目(以下简称“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按照《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3]38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三、护理服务机构结算
(一)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的结算
1.享受老年医疗护理的老人,其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护理服务机构予以记帐;属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的费用,从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中划扣。记帐和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费用,由护理服务机构向指定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其余费用由护理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
2.享受老年医疗护理的老人,应在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
(二)汇总与申报
1.护理服务机构按月汇总居家医疗护理费用,向指定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2.护理服务机构根据老人医疗保险凭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计划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确认报告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计算机数据库数据、报表数据和结算申报表数据三者必须一致。
3.护理服务机构在每月的1日至10日内,向指定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三)结算审核
1.区(县)医保办在收到护理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初审决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进行审核。同时,区(县)医保办应对护理服务机构的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并填写区(县)汇总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有关护理服务机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核准不予支付的费用,由有关护理服务机构或老人自行负担。
3.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审核准予支付的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附件:《上海市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和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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